
为夯实法治基石,增强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助推法治乡村建设,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于 2024 年起陆续在辖区内各乡镇开展法律知识巡回讲座。3月17日,巡回讲座第三站走进王府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及各村代表参加聆听。

讲座中,检察干警通过讲解“离婚纠纷”、“彩礼纠纷”、“家庭暴力”等典型案例,深入浅出的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把难懂的法条转化为生动的案例,将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带入妇女同胞的视线,引导她们合法维权,为她们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近年来,阜新县检察院与县妇联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案件线索移送、专业协作支持、宣传联动等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打造了“检察+妇联”协作保障新样本,为妇女群体纾困解忧,当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娘家人”,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质效。

下一步,阜新县检察院将持续以送法进乡村系列活动为抓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让每一位妇女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量,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芳华。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为夯实法治基石,增强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助推法治乡村建设,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于 2024 年起陆续在辖区内各乡镇开展法律知识巡回讲座。3月17日,巡回讲座第三站走进王府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及各村代表参加聆听。

讲座中,检察干警通过讲解“离婚纠纷”、“彩礼纠纷”、“家庭暴力”等典型案例,深入浅出的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把难懂的法条转化为生动的案例,将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带入妇女同胞的视线,引导她们合法维权,为她们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近年来,阜新县检察院与县妇联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案件线索移送、专业协作支持、宣传联动等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打造了“检察+妇联”协作保障新样本,为妇女群体纾困解忧,当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娘家人”,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质效。

下一步,阜新县检察院将持续以送法进乡村系列活动为抓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让每一位妇女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量,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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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