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标全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落实这一目标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深刻把握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思路、新部署,自觉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阜新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开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官说”专栏。邀请本院检察官说一说对“高质效办案”的深刻理解,分享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考、挑战和解决方案。在这里,我们将共同探索与分享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实际行动诠释新时代检察官的使命与担当。
近期,阜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高质效地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彰显了检察的温度与智慧,深刻诠释了检察为民的理念,实现了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有机统一。
2024年6月,66岁的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妻子周某及其孙子在左转弯时,与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损坏。周某在此次事故中失去了生命,刘某失去了妻子,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这个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
经相关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在确定刑事责任时,综合考量各方因素。首先,周某的其他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刘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再次,通过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的社会调查证明,刘某无不良嗜好,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居民无影响,无复杂社会关系,没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其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以上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刘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家属,对刘某的不起诉决定是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情理因素并兼顾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司法举措,刘某妻子的去世已经给了刘某足够的教训,不起诉决定使得因车祸而支离破碎的家庭免受再一次的打击,是彰显高质效办案中情、理、法的多维度的平衡,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切实体现。
从法理层面看,相对不起诉决定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而作出的。虽然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综合评估其犯罪情节时,需考量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大小等多方面因素。例如事故发生时的特殊路况、刘某在事故后的积极救助行为等实际情况中存在的因素,使得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符合相对不起诉在法律规定上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条件。
从情理维度看,刘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孙子亦在事故中受伤,家庭已遭受巨大变故。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反映出家庭内部在经历悲剧后的情感抉择与对刘某的宽恕意愿。这种家庭内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情感的复杂性是司法办案中不可忽视的“情”的因素。若机械地对刘某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可能会带给这个破碎的家庭更多的伤害,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相对不起诉决定充分尊重了这种家庭情感与现实状况,体现了司法的良好效果。
从办案效率与社会效果综合考量,相对不起诉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成本,对于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已达成谅解的案件,相对不起诉能够快速终结诉讼程序,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更为复杂、重大的案件处理中,这是高效率办理案件的鲜明体现。同时,这一决定也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尽快修复,避免因一场诉讼导致当事人家庭及其周边社会关系陷入长期的矛盾与对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高质效办案的生动体现。
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标全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落实这一目标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深刻把握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思路、新部署,自觉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阜新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开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官说”专栏。邀请本院检察官说一说对“高质效办案”的深刻理解,分享在办案过程中的思考、挑战和解决方案。在这里,我们将共同探索与分享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实际行动诠释新时代检察官的使命与担当。
近期,阜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高质效地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彰显了检察的温度与智慧,深刻诠释了检察为民的理念,实现了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有机统一。
2024年6月,66岁的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妻子周某及其孙子在左转弯时,与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损坏。周某在此次事故中失去了生命,刘某失去了妻子,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这个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
经相关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在确定刑事责任时,综合考量各方因素。首先,周某的其他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刘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再次,通过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的社会调查证明,刘某无不良嗜好,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居民无影响,无复杂社会关系,没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其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以上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刘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家属,对刘某的不起诉决定是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情理因素并兼顾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司法举措,刘某妻子的去世已经给了刘某足够的教训,不起诉决定使得因车祸而支离破碎的家庭免受再一次的打击,是彰显高质效办案中情、理、法的多维度的平衡,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切实体现。
从法理层面看,相对不起诉决定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而作出的。虽然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综合评估其犯罪情节时,需考量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大小等多方面因素。例如事故发生时的特殊路况、刘某在事故后的积极救助行为等实际情况中存在的因素,使得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符合相对不起诉在法律规定上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条件。
从情理维度看,刘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孙子亦在事故中受伤,家庭已遭受巨大变故。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反映出家庭内部在经历悲剧后的情感抉择与对刘某的宽恕意愿。这种家庭内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情感的复杂性是司法办案中不可忽视的“情”的因素。若机械地对刘某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可能会带给这个破碎的家庭更多的伤害,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相对不起诉决定充分尊重了这种家庭情感与现实状况,体现了司法的良好效果。
从办案效率与社会效果综合考量,相对不起诉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成本,对于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已达成谅解的案件,相对不起诉能够快速终结诉讼程序,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更为复杂、重大的案件处理中,这是高效率办理案件的鲜明体现。同时,这一决定也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尽快修复,避免因一场诉讼导致当事人家庭及其周边社会关系陷入长期的矛盾与对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高质效办案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