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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蒙县检察院杨利检察长“精办小案”只为公正
    时间:2019-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9月26日,阜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刘某与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此案是由阜蒙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利亲自办理并获法院支持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监督案件。

    2019年6月,细心的民行干警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刘某与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有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遂经请示院领导后由我院第四检察部(民行公益检察部)依职权予以受理。该民事案件的诉讼纠纷最早发生在2016年,当时担任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李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刘某起诉到阜蒙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以主体身份不适格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时隔两年后的2018年,李某又因同一事由以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再次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欠款4万元,这次法院判令刘某偿还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据此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该案的检察长杨利发现该案同一事实涉及的两次诉讼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疑点:在2016年的诉讼过程中,刘某已经向法庭提交已偿还31800元的还款凭证,且根据法庭笔录记载,李某也当庭承认“我现在要求4万元,减去已经偿还的31800元,然后产生的利息”。但是在2018年的诉讼卷宗中,却没有任何关于还款凭证的体现。办案人秉着不放过一丝疑点的态度电话询问了刘某,刘某称在2018年开庭时未能提交还款凭证,是因为当时自己的母亲处于重病住院期间,没能找到被母亲收起来的原始还款凭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因此事找到他,他才想起此事并及时找到母亲,共同仔细翻找终于找到了原始还款凭证,正愁递交无门不知所措。

    杨利检察长审查原始还款凭证后发现,由于保存不当致使9张原始还款凭证大部分已因受潮无法辨认字迹。承办人又详细对照2016年的诉讼卷宗中附有的还款凭证复印件,发现没有办案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字样。虽然综合相关材料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但为了保证办案的严谨度和无瑕疵,杨利检察长又辗转找到已经退休的原审法官赵某,原审法官十分确定的说自已是经过与原件认真核对后才将复印件附卷的,并出具一份书面证明确认原始还款凭证与卷宗中复印件一致。

    这一迟到出现的“新证据”以及2016年卷宗中的多份证据,足以证实2018年全额还款的判决有失公允。且该公司隐瞒大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还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诉讼秩序。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以及《》的解释》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尚未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间,承办人杨利检察长和县法院领导多次就该案是否属于民事虚假诉讼问题进行了沟通探讨。并且在此期间,承办人在与刘某沟通交流和送达相关法律手续的过程中,发现其具有执行和解的意向和诚意。遂本着尽快解决问题、合力维护公正、早日案结事了为宗旨,承办检察官又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几经协商就偿还本金和利息数额、诉讼费承担比例等达成了双方都认可的和解意向。此案进入再审程序后,承办法官基于已经达成的和解意向作出民事调解书,目前此案已全部履行。

    【办案检察官感言】

    “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只要是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都要竭尽全力的去维护;公正不论早晚先后,只要是有失公允、有损公正,我们都要不遗余力的去守护公平、还原公正”。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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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蒙县检察院杨利检察长“精办小案”只为公正

      2024-11-18

    2019年9月26日,阜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刘某与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此案是由阜蒙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利亲自办理并获法院支持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监督案件。

    2019年6月,细心的民行干警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刘某与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有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遂经请示院领导后由我院第四检察部(民行公益检察部)依职权予以受理。该民事案件的诉讼纠纷最早发生在2016年,当时担任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李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刘某起诉到阜蒙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以主体身份不适格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时隔两年后的2018年,李某又因同一事由以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再次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欠款4万元,这次法院判令刘某偿还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据此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该案的检察长杨利发现该案同一事实涉及的两次诉讼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疑点:在2016年的诉讼过程中,刘某已经向法庭提交已偿还31800元的还款凭证,且根据法庭笔录记载,李某也当庭承认“我现在要求4万元,减去已经偿还的31800元,然后产生的利息”。但是在2018年的诉讼卷宗中,却没有任何关于还款凭证的体现。办案人秉着不放过一丝疑点的态度电话询问了刘某,刘某称在2018年开庭时未能提交还款凭证,是因为当时自己的母亲处于重病住院期间,没能找到被母亲收起来的原始还款凭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因此事找到他,他才想起此事并及时找到母亲,共同仔细翻找终于找到了原始还款凭证,正愁递交无门不知所措。

    杨利检察长审查原始还款凭证后发现,由于保存不当致使9张原始还款凭证大部分已因受潮无法辨认字迹。承办人又详细对照2016年的诉讼卷宗中附有的还款凭证复印件,发现没有办案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字样。虽然综合相关材料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但为了保证办案的严谨度和无瑕疵,杨利检察长又辗转找到已经退休的原审法官赵某,原审法官十分确定的说自已是经过与原件认真核对后才将复印件附卷的,并出具一份书面证明确认原始还款凭证与卷宗中复印件一致。

    这一迟到出现的“新证据”以及2016年卷宗中的多份证据,足以证实2018年全额还款的判决有失公允。且该公司隐瞒大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还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诉讼秩序。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以及《》的解释》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尚未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间,承办人杨利检察长和县法院领导多次就该案是否属于民事虚假诉讼问题进行了沟通探讨。并且在此期间,承办人在与刘某沟通交流和送达相关法律手续的过程中,发现其具有执行和解的意向和诚意。遂本着尽快解决问题、合力维护公正、早日案结事了为宗旨,承办检察官又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几经协商就偿还本金和利息数额、诉讼费承担比例等达成了双方都认可的和解意向。此案进入再审程序后,承办法官基于已经达成的和解意向作出民事调解书,目前此案已全部履行。

    【办案检察官感言】

    “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只要是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都要竭尽全力的去维护;公正不论早晚先后,只要是有失公允、有损公正,我们都要不遗余力的去守护公平、还原公正”。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