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出生证明藏玄机
检察官查明真相不批捕
2017年2月24日,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收到阜蒙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陈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未满12周岁的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看似没有任何悬念的案件却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生了戏剧性的反转。
2016年年末,1996年出生的单身青年陈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二人互有好感。案发当天,张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告诉陈某某其家长不在家中,陈某某便询问张某某家的具体位置,并驾车来到张某某家门前,将张某某叫到车上聊天并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赶回家中的张某某的父母发现,张某某父母控制住陈某某后报警。
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材料中发现了一个“小细节”:被害人张某某户籍信息及出生证明均显示其为2005年出生,案发时为11周岁,而张某某当时正在某中学就读初中二年级。就此推算其3周岁就上了小学的异常情况引起了办案人的警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如果被害人未满12周岁,那么直接可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陈某某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而如果被害人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事实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可见本案中被害人是否年满12周岁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及处理。所以虽然有户籍信息和出生证明两项关键性证据,办案人仍然不敢掉以轻心,立即对该可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首先,办案人就被害人的生日对被害人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了询问,而被害人及其父母口径统一,一ロ咬定张某某就是2005年出生的,只不过是上学早还曾跳过级,所以比同年级孩子小。接着,办案人又联系了给被害人出具出生证明的妇幼保健院,在那里查到了被害人的原始出生证明存根,显示被害人张某某出生年份为2003年,与派出所提供的出生证明不同之处是该出生证明系手写,但也不能排除手写的证明存在笔误的可能。
两份出生证明孰真孰假难辨真伪,此证据又直接关系到该案的准确处理。不查明真相绝不放弃,细心的办案人发现被害人的出生证明上模糊的盖着两个章,一个是当地防保站,另一个是某县级医院。于是办案组顺藤摸瓜对这两地展开调查。在两家单位堆积成山且杂乱无章的十几年的资料中发现:该医院2003年新生儿出生记录资料部分丢失,未查询到被害人的出生信息,但是该医院2005年新生儿出生记录资料却保存完整,其中并没有查询到被害人的任何信息。由此可以断定,被害人一定不是2005年出生。在毋庸置疑的证据面前,被害人的父母终于承认其女儿系2003年出生,由于当时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无结婚证而无法给孩子上户口,所以被害人父母在2004年登记结婚之后于2005年为女儿上的户口,从而造成了被害人实际出生时间与户籍证明上所标注的出生时间不相符的情况。
结合被害人监护人证言及医学原始出生证明,认定被害人张某某系2003年8月5日出生,案发时年龄为13周岁系未满14周岁幼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曾告诉过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已年满15岁,正在上初中二年级,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于被害人张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存在明知的故意,所以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奸淫幼女之情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使用了威胁、暴力等强制手段,因此无法认定陈某某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之情节。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因此依法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被害人出生证明藏玄机
检察官查明真相不批捕
2017年2月24日,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收到阜蒙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陈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未满12周岁的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看似没有任何悬念的案件却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生了戏剧性的反转。
2016年年末,1996年出生的单身青年陈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二人互有好感。案发当天,张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告诉陈某某其家长不在家中,陈某某便询问张某某家的具体位置,并驾车来到张某某家门前,将张某某叫到车上聊天并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赶回家中的张某某的父母发现,张某某父母控制住陈某某后报警。
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材料中发现了一个“小细节”:被害人张某某户籍信息及出生证明均显示其为2005年出生,案发时为11周岁,而张某某当时正在某中学就读初中二年级。就此推算其3周岁就上了小学的异常情况引起了办案人的警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如果被害人未满12周岁,那么直接可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陈某某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而如果被害人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事实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可见本案中被害人是否年满12周岁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及处理。所以虽然有户籍信息和出生证明两项关键性证据,办案人仍然不敢掉以轻心,立即对该可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首先,办案人就被害人的生日对被害人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了询问,而被害人及其父母口径统一,一ロ咬定张某某就是2005年出生的,只不过是上学早还曾跳过级,所以比同年级孩子小。接着,办案人又联系了给被害人出具出生证明的妇幼保健院,在那里查到了被害人的原始出生证明存根,显示被害人张某某出生年份为2003年,与派出所提供的出生证明不同之处是该出生证明系手写,但也不能排除手写的证明存在笔误的可能。
两份出生证明孰真孰假难辨真伪,此证据又直接关系到该案的准确处理。不查明真相绝不放弃,细心的办案人发现被害人的出生证明上模糊的盖着两个章,一个是当地防保站,另一个是某县级医院。于是办案组顺藤摸瓜对这两地展开调查。在两家单位堆积成山且杂乱无章的十几年的资料中发现:该医院2003年新生儿出生记录资料部分丢失,未查询到被害人的出生信息,但是该医院2005年新生儿出生记录资料却保存完整,其中并没有查询到被害人的任何信息。由此可以断定,被害人一定不是2005年出生。在毋庸置疑的证据面前,被害人的父母终于承认其女儿系2003年出生,由于当时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无结婚证而无法给孩子上户口,所以被害人父母在2004年登记结婚之后于2005年为女儿上的户口,从而造成了被害人实际出生时间与户籍证明上所标注的出生时间不相符的情况。
结合被害人监护人证言及医学原始出生证明,认定被害人张某某系2003年8月5日出生,案发时年龄为13周岁系未满14周岁幼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曾告诉过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已年满15岁,正在上初中二年级,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于被害人张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存在明知的故意,所以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奸淫幼女之情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使用了威胁、暴力等强制手段,因此无法认定陈某某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之情节。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因此依法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