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守护百姓身边生态环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县河长办会签《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后,成功办理一起辽河河道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阜蒙县检察院对张某、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针对阜蒙县首例盗采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水利专家,通过到河道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案情介绍、观看视频资料、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河道整改效果进行专项评议,确认了河道的整改效果。最终,法院判令2名被告共同对受损河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9.041万元。
贯彻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机制
全方位立体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张某、孙某某二人在申请《辽宁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间,为谋取不法利益,提前在阜蒙县务欢池镇广民村二道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在取得《辽宁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后,又超出许可采量范围进行超量采砂。经勘测公司计算,总土方量3万余立方米。阜蒙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综合行使"四大检察"职能。针对违法行为人提前采砂、超范围采砂部分,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审查、同步起诉,既追究环境破坏者刑事责任,又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让其赔偿破坏生态环境的"欠账"。针对许可范围内采砂部分,公益诉讼检察官邀请县水利行政部门共同到采砂地点现场查看,督促其依法严格履职,对张某、孙某某审批段内采砂的河道资源予以行政监管。
借助专家"外脑"
为河道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
今年以来,阜蒙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注重借助专家"外脑",办理河道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此案时,公益诉讼检察官依据与县河长办会签的《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受损河道修复标准、由谁修复、由谁验收、修复费用由谁收取、逾期不修复由谁代履行等问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多次同县水利局领导及专业人员研究河道修复方案,查看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生态的修复整改情况。
河道被整治后,生态环境是否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仅凭水利局出具的一份验收报告,说服力显然不够。
阜蒙县检察院院借助水利专家"外脑",针对受损河道治理,形成了一套贴合司法实践,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受损生态有效恢复
2021年6月15日,阜蒙县检察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就张某、孙某某二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按照《阜蒙县二道河务欢池镇广民村(审批段外)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对受损河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9.041万元。二被告在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督促下,主动承担民事公益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预交恢复治理费用9.041万元。2021年7月7日,新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阜蒙县检察院继续巩固办案成果,同县水利局和专家们一同到现场查看生态修复情况。
"通过河道平整作业,生态环境亦得到有效修复。"经水利部门专业人员查验,被告已按方案要求修复受损辽河流域二道河河道997米,并已达验收标准。至此,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的情况下,此案圆满办结。
近年来,阜蒙县检察院主动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和完善生态检察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进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生态公益诉讼机制。阜蒙县检察院将继续积极服务和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在办案中创新履职,强化法治担当,为阜蒙县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和检察智慧。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守护百姓身边生态环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县河长办会签《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后,成功办理一起辽河河道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阜蒙县检察院对张某、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针对阜蒙县首例盗采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水利专家,通过到河道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案情介绍、观看视频资料、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河道整改效果进行专项评议,确认了河道的整改效果。最终,法院判令2名被告共同对受损河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9.041万元。
贯彻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机制
全方位立体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张某、孙某某二人在申请《辽宁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间,为谋取不法利益,提前在阜蒙县务欢池镇广民村二道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在取得《辽宁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后,又超出许可采量范围进行超量采砂。经勘测公司计算,总土方量3万余立方米。阜蒙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综合行使"四大检察"职能。针对违法行为人提前采砂、超范围采砂部分,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审查、同步起诉,既追究环境破坏者刑事责任,又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让其赔偿破坏生态环境的"欠账"。针对许可范围内采砂部分,公益诉讼检察官邀请县水利行政部门共同到采砂地点现场查看,督促其依法严格履职,对张某、孙某某审批段内采砂的河道资源予以行政监管。
借助专家"外脑"
为河道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
今年以来,阜蒙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注重借助专家"外脑",办理河道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此案时,公益诉讼检察官依据与县河长办会签的《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受损河道修复标准、由谁修复、由谁验收、修复费用由谁收取、逾期不修复由谁代履行等问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多次同县水利局领导及专业人员研究河道修复方案,查看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生态的修复整改情况。
河道被整治后,生态环境是否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仅凭水利局出具的一份验收报告,说服力显然不够。
阜蒙县检察院院借助水利专家"外脑",针对受损河道治理,形成了一套贴合司法实践,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受损生态有效恢复
2021年6月15日,阜蒙县检察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就张某、孙某某二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按照《阜蒙县二道河务欢池镇广民村(审批段外)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对受损河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9.041万元。二被告在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督促下,主动承担民事公益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预交恢复治理费用9.041万元。2021年7月7日,新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阜蒙县检察院继续巩固办案成果,同县水利局和专家们一同到现场查看生态修复情况。
"通过河道平整作业,生态环境亦得到有效修复。"经水利部门专业人员查验,被告已按方案要求修复受损辽河流域二道河河道997米,并已达验收标准。至此,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的情况下,此案圆满办结。
近年来,阜蒙县检察院主动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和完善生态检察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进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生态公益诉讼机制。阜蒙县检察院将继续积极服务和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在办案中创新履职,强化法治担当,为阜蒙县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和检察智慧。